经济管理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通知”(校政发[2015]134号)文件精神和原则,结合经济管理学院的教学资源条件和专业特色,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自主选择专业的时间为第一学年结束和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
第三条 申请选择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修完相应时间内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
(二)提出申请时平均积点不得低于2.7(含2.7);
(三)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身体条件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专业的要求。
第四条 工作组织及程序:
(一)学院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
(二)学生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申请表》,并附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交至学院教学办;
(三)学院审核申报材料,择优录取,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后报教务处;
(四)经教务处公示无异议并发文后,学生即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应适当补修转入专业已开设课程。具体需补修课程依据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情况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转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转入专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要求。
第六条 重新选择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学习年限、学费标准按重新选择的新专业执行。
第七条 重新选择专业后,学生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相关学院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其他课程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转专业的按《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政发〔2010〕32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的学生不参加自主选择专业,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
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